“破坏者”变身“修复者” 这场黄河岸边的庭审变成生态保护课
日期:03-28 来源:未知“我盗伐法桐树触犯了法律,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我愿意对生态损失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3月27日,位于河南省荥阳市王村镇司村附近的黄河岸边,一件滥伐林木案件的庭审正在一片高低不一的树桩丛中进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这场在黄河岸边的庭审,看似平常,却是一堂生动的黄河生态保护课。
2024年3月27日,该案在位于荥阳的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张宗敏担任审判长,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姜新国作为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务,当地不少民众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法桐树并出售,共计2647株,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45.7367立方米。诉讼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还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出资5万元(经核算),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设立的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协作延津基地(国有延津林场)的系统管理下异地补植复绿。
综上,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且数量巨大,鉴于二名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责任,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张宗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本案涉及的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价值,滥伐林木不仅破坏森林资源,还影响生态环境,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二被告人除应当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修复的民事法律责任。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有机嵌入到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原则指导下,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系统性、科学性实践。
“黄河保护法施行一年来,法律条文不断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类似这样以‘案’说‘法’的庭审已开展多次。”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姜新国出庭支持公诉后说道,“如何将恢复性司法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为‘破坏者’拓宽‘生态补偿’之路,积极引导行为人从‘滥伐人’转变为‘种树人’是本案办理的难点。”
“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宣判,意义更加深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冯跃卫介绍,积极探索异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履行方式,快速解决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引导行为人自愿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实实在在转变为“修复者”,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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